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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赣州市赣县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赣区府办字〔2019〕116号
2019-12-27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赣州市赣县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赣区府办字〔 201 9〕116号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赣州市赣县区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区直、驻区各单位:

根据《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清理涉及违规减免防空地下室建设面积或者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赣人防发 〔 201 9〕 18号)和《关于开展全市人防系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赣市纪办字 〔 201 9〕 35号)文件要求,经区政府第一届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 〔 201 9〕 635号)相关内容,我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应调整为:收费面积=地面总建筑面积5%,收费标准=收费面积1300元/平方米。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规定

根据《中 华 人民共和国 人民 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4号)有关规定。我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规定应调整与《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4号)第十五条规定一致。调整后内容如下:

新建以下民用建筑项目,符合《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4号)第十三条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条件的,按照下列标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各类保障性住房、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收;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收;

(三)临时民用建筑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的民用建筑按照原面积修复的部分免收。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扩大减免范围或者降低缴费标准。

三、文件实施时间

执行时间以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原2016年2月21日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印发赣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报建收费项目标准和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政办发 〔 201 6〕 3号)文件中涉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和减免政策同时废止。

2019年12月27日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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